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大连市场监管局向防控产品单位发提醒告诫函 首次发出保质量告诫函!

大连市场监管局向防控产品单位发提醒告诫函 首次发出保质量告诫函

时间:2025-05-10 02:12:27 来源:逸梦长廊 作者:热点 阅读:368次

  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记者张恒)针对疫情期间消毒水、大连单位洗手液等疫情防控类产品在市场中出现供不应求的市场局面,1月29日,监管局向诫函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近期市场巡查情况,防控发提向大连市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各类产品的产品企业,首次发出保质量告诫函,醒告要求各类生产企业,大连单位在当前生产各类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市场产品过程中,标准不降低、监管局向诫函流程不减少、防控发提制度不缺位、产品质量有保证,醒告确保企业生产的大连单位消毒水、洗手液等疫情防控中需要的市场各种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监管局向诫函自2020年1月22日至1月2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分成48个执法检查工作组,对全市各药店、市场、超市等1152家经营企业,围绕“查价格、保质量、保供应”为主线,进行地毯式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3起涉嫌违法案件,立案查处。

  针对目前市场上消毒水、洗手液等产品供不应求的现状,节日期间,许多厂家开始加班生产各类疫情消毒产品,有的市民开始担心质量问题,为此,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生产企业首次发出保质量告诫书。

  要求生产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履行社会责任,更加严格依法经营,更要加强自律,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各类产品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按规定索证索票,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


执法人员检查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如发现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局将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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